1月8日,記者從北京市盈科(濟南)律師事務所獲悉,證券團隊王晶律師近日已收到法院送達的上訴狀,中兵紅箭(000519)已在上訴期內(nèi)對投資者索賠案件提起上訴。中兵紅箭上訴認為“財務造假金額不足利潤總額的10%,不屬于重大會計差錯,不會誘導投資者買入股票,投資者買入股票的原因是受重大資產(chǎn)重組和軍工板塊利好的影響,因此投資者的決策和損失與公司虛假陳述之間沒有因果關系,不應當由公司賠償損失”。同時,中兵紅箭對“揭露日”、“系統(tǒng)性風險” 等提出異議。但王律師發(fā)現(xiàn),中兵紅箭在上訴狀中并沒有提出新的事實和理由,法院二審改判的可能性微乎其微,后續(xù)投資者參加索賠的風險不大。
王律師介紹,經(jīng)過中國證監(jiān)會兩年的調(diào)查,認定中兵紅箭違反會計準則,采用虛增收入、違法計提壞賬準備、違法確認收入等手段,分別虛增 2014 年度、2015年度利潤93.7萬元和2730.89萬元;虛減2016年度利潤555.99萬元,分別占當年度年報披露利潤總額的比例為0.2%、8.95%、3.52%,導致中兵紅箭連續(xù)三個會計年度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。證監(jiān)會對其下達《行政處罰決定書》后,共有122名投資者向長沙中院起訴,要求中兵紅箭賠償其投資損失。
長沙中院審理后認為,投資者的損失與中兵紅箭的虛假陳述之間存在因果關系,據(jù)此作出投資者勝訴的判決。據(jù)此,凡是在2016年3月15日至2017年8月1日期間買入,并且在2017年8月2日之后賣出或繼續(xù)持有中兵紅箭股票的投資者,可以通過微信gushi148咨詢律師或者自行向法院起訴。王律師同時提醒投資者:根據(jù)司法解釋的規(guī)定,在基準日之后,無論是否賣出或者持有中兵紅箭股票,均以基準期間的平均價格作為賣出價計算投資損失,此后股票的漲跌都不再影響損失的計算。同時,投資者向其索賠損失也不會影響對股票的交易。